1、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;
2、无劳动能力;
3、无生活来源;
4、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。
1、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
2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
3、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;
4、居民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证)
5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;
6、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
1、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;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。
2、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在本村范围内公告;
3、无重大异议的,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。
4、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5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;